灾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4年9月6日,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在海南省登陆,文昌、海口等地遭受了重大灾害,大部分地区水电、道路中断,树木倒伏,房屋受损……台风“摩羯”的肆虐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城市部分街道被毁坏,商家受损严重,固定资产、货物被侵泡破损无法实现销售,其购入进项该如何处理?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存货等发生损毁,比如:被盗、发霉变质、过期、洪水等原因。

那么哪些情况下这些损失需要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呢?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对企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7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哪些资料需要重点留存呢?

1、企业应留存好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片、录像、清单、内部审批、内部责任认定、其他说明材料等)和外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鉴定、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理赔资料、经济鉴定资料等);

2、涉及第三方赔偿的,应具备赔偿情况说明

3、做好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的各项准备;

 

特别建议:

涉及重大损失及复杂情况的建议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比如通过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避免因留存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的不完整性导致税务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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